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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警交字第0960057382 號
訂定「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附「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條文一份。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之裁罰事件,並使裁量有統一標準可資依循,特訂定本基準。
  • 二、裁罰時如因個案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事,致依本基準裁罰顯失衡平時,得酌予減輕或加重。但不得逾法定處罰額度,並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 三、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為之裁罰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
  • 四、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款者,得由本府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催繳作業,催繳期限屆至而仍不繳納者,依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 強制執行。
  • 五、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之裁罰基準如下表: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編號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
(大眾捷運法)
法定罰鍰額度及其他處罰
(新台幣:元)
裁罰額度 違規態樣 備註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攀登行駛中車輛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處六千元罰鍰 車輛行駛中跳車者。
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攀附隨行行駛中車輛者。
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擅自開啟車門、月臺門者。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進入站區內旅客詢問處內、職員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進入站區內各類機房、管制區、月台管制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者。
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經由攀爬護欄、圍籬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經由其他非供一般旅客通行之通道、縫隙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跳、鑽、爬或跨越驗票閘門者。
未經許可擅自開啟公務門者。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非因急難疏散措施,而擅自由緊急逃生通道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礙其執行職務。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以強暴脅迫以外之方法妨礙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執行職務者。
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滯留於不提供運送服務之列車車廂,不聽勸止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滯留於列車駕駛室,不聽勸止者。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宣傳品。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張貼宣傳品。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銷售物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 籠或其他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 籠或其他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造成污染環 境、影響其他旅客者。
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 籠或其他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且造成列車延 誤或發生行車事故者。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 或於 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經勸阻不聽,或隨 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 一般廢棄物。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 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 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處兩千五百元罰鍰 於大眾捷運系統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 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 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於大眾捷運 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 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 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 檳榔渣,或拋棄紙屑、煙 蒂、口香糖、瓜果或其 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致妨礙行車、電 力或安全以外之設備正常運作者。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 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 不 聽勸離。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致影響行車或公 共秩序者。
十一 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臺層區域內遊蕩,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 不聽勸離。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致影響行車或公共秩序者。
十二 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躺臥於車廂內或月臺上之座椅,經勸十阻不聽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處三千元罰鍰 躺臥於車廂內或月臺上 之座椅,經屢勸不聽者。
十三 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一千五百元以上
七千五百元以下
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處三千元罰鍰 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搭棚架或擺設筵席者。
十四 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 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 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
處五萬元罰鍰 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 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十五 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 作。 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 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
處一萬元罰鍰 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未造成列車延誤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處二萬五千元罰鍰 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或致設備損害,未立即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
處五萬元罰鍰 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或設備損害,且立即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
十六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未經天 橋或地下道, 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三項 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
處一萬元罰鍰 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或未影響公共安全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處二萬五千元罰鍰 其行為僅造成列車延 誤,但未立即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
處五萬元罰鍰 其行為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
十七 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 擅自闖越設有 大眾捷運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路口。 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 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
處一萬元罰鍰 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或未影響公共安全者。 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 運系統區域
處二萬五千元罰鍰 其行為僅造成列車延 誤,但未立即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
處五萬元罰鍰 其行為影響行車安全或公共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