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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1.

本須知依「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以下簡稱旅客運送規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2.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於捷運範圍內之權利義務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本須知由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本公司)於車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3.

本須知用語定義如下:

(1)

捷運範圍:為本公司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範圍內所有路線、廠、站與列車等區域。

(2)

捷運站區:為本公司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各車站出入口內之區域,不含全日開放一般大眾通行之公共通道。

(3)

旅客:進出本公司捷運車站付費區之民眾。

(4)

付費區:本公司車站內,旅客需持有效車票經自動閘門或站務人員查驗無誤後始得進入之區域。

(5)

車票:旅客搭乘本公司捷運或進出付費區之有價憑證,包含儲值卡、一日卡、單程票、團體票、單程票代用券、一次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車票。

(6)

運行中斷:本公司發佈之全線停止營運、部份路段停止營運或車站關閉等運轉情形。

(7)

單程票:旅客購買後限於當日之營運時間內使用,以支付單趟乘車票價,出站即由自動閘門收回之車票。

(8)

儲值卡:可供旅客多次搭乘,其票價於每回出站通過自動閘門時自動扣除,無足夠餘額時可再次加值、重複使用之車票。含普卡、優惠記名卡及紀念卡。

(9)

普卡:供一般旅客加值後搭乘本公司捷運之車票。

(10)

優惠記名卡:由縣市政府發行供符合優惠資格之長者、身心障礙人士申請以搭乘本公司捷運之車票。

(11)

紀念卡:配合重大節慶或行銷活動發行,可供旅客搭乘本公司捷運之特殊版面車票。

(12)

一日卡:旅客購買後限於當日之營運時間內不限次數與里程搭乘本公司捷運之車票,其售價含票價及押金,使用完畢可至車站服務台退回押金。

(13)

押金:旅客購買一日卡時附加於售價內之卡片租用成本,於使用完畢辦理退卡時可領回。

(14)

團體票:供一定人數以上旅客於購買當日之營運時間內共同持用進出付費區一次之車票。

(15)

單程票代用券:因應特殊狀況,於特定期限內售予旅客持用代替單程票搭乘本公司捷運一次之車票。

(16)

無票乘車:指旅客未持有車票或持用經變造、偽造或不符使用身分之車票進入付費區者。

(17)

失效車票:指超過有效使用期限之車票。

(18)

問題車票:指因車票毀損或其它因素致無法繼續於本公司車站自動收費系統使用或查驗之車票 。

(19) 遺失物:旅客遺落於捷運範圍內之遺留物。
(20) 卡片售價:旅客購買本公司發行儲值卡所支付費用,不含加值金額,亦不可轉作撘車旅費用途。

4.

旅客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軌道區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因事故或災害經本公司人員引導者,不在此限。

5.

旅客進出付費區,應使用本公司發行之車票通行自動閘門,除經本公司同意外,不得使用公務門。

6.

旅客應依照標示使用捷運範圍內之設備,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

7.

旅客於非營運時間內,除經本公司同意外,不得停留在捷運站區內。

8.

旅客不得於捷運站區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之代步工具,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使用代步車之旅客及本公司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一、車票種類、發售

9.

車票種類及有效使用期 限 如下:
(1)單程票:購票當日營運時間內有效。    
(2)一日卡、團體票:購票當日營運時間內有效。   
(3)單程票代用券:限特定期間內有效。   
(4)一次票:發出後1個月內有效。
(5)其他經公告之票種:依公告內容辦理。
10. 車票於車站服務台、車站自動售票機或本公司指定地點發售。
11. 旅客購買車票,如需購票證明,應於購票時向售票人員索取。
12. 旅客辦理換票,本公司得收取工本費,但車票本身瑕疵或可歸責本公司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13. 旅客購買儲值卡,應至捷運車1站或其它指定地點加值至最低單程票價以 上,方可進站搭車,最高可加值至新台幣1萬元。

二、使用車票進出站之規定

14.

旅客乘車一律全票收費,票價依本公司於車站公告之費率表。身高未滿115公分且未滿6歲,或身高115公分以上但未滿6歲的兒童經出示證件(如健保卡等),得由已購票之旅客陪同免費乘車。

15.

持單程票、儲值卡及一日卡之旅客,每次旅程限一人持同一車票通行車站自動閘門。持團體票及一次票之旅客,應通行指定通道>。

16.

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旅客於付費區內之停留時限如下,逾時者應另付最低單程票價:

(1) 不同車站進出之停留時限為2小時。
(2) 除美麗島站外,同一車站進出之停留時限為15分鐘,並以最低單程票價收費進出。旅客因無法出站,經站務人員核發出站憑證後,應於10分鐘內出站。
(3) 前項第(二)款,美麗島站同站進出15分鐘內免費,逾時者另付最低單程票價。

17.

旅客持有車票無法進出站,經查驗車票已有進出站紀錄時,查驗時間距車票進出站時間10分鐘內,可由站務 人員免費調整車票資料後進站;查驗時間超過10分鐘者,須繳納最低單程票價。

18.

持單程票或團體票之旅客,未抵目的車站即先行出站者,不予退回未搭乘區間之票價,但可歸責於本公司者除外。

三、補票規定

19.

旅客乘車逾站,須補足差額,但可歸責於本公司者除外。

20.

旅客乘車途中遺失車票,請主動至車站服務台補繳票價,遺失單程票須加收工本費;未主動補繳經查獲者,依無票乘車處理。

21.

旅客如補票或支付違約金時,因故無法當場繳交,站務人員得開單據交旅客於期限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者,本公司得依法追償。

四、一般退費及問題車票處理

22.

旅客申請車票退費,請至本公司車站服務台辦理,本公司以現場退費,或以郵寄方式通知旅客至指定地點領取退費金額。

23.

旅客持正常可使用之車票要求退費,經本公司判定無誤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單程票:未經使用者,得於購買後7日內辦理退還票價,車票由本公司收回。

(2)

儲值卡:本公司僅退卡內餘額,並須收取退費手續費;若卡內餘額不足支付退費手續費,本公司不受理退費。

(3)

一日卡:未經使用者可全額退費。使用後7日內可退還押金,已退費之一日卡由本公司收回。

24.

旅 客持問題票要求退費,經本公司判定為人為毀損,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單程票:未使用者本公司退還票價,並繳回車票

(2)

儲值卡:本公司僅退還卡內餘額,並須收取手續費,餘額以本公司自動收費系統所能查得之最近一筆紀錄為準。

(3)

一日卡:本公司不予退還售價,並收回車票。

25.

旅客持問題票要求退費,經本公司判定為非人為毀損,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單程票:未使用者本公司退還票價,並繳回車票。
(2) 儲值卡:本公司退還卡內餘額,該餘額以本公司自動收費系統所能查得之最近一筆紀錄為準;問題卡由本公司收回,並退還卡片售價或免費更換無餘額之新 卡。
(3) 一日卡:本公司退還售價,並收回車票。

26.

旅客持未經使用之團體票要求退費,應於購買後7日內辦理;經使用或團體票之售價及購買日期無法辨識者,不予受理退費。

五、其他規定

27.

本公司站務人員及查票人員得於車站付費區內,要求旅客出示車票,以進行查票作業,另得要求持優惠票種旅客出示優惠身分證明。

28.

本公司發行所有車票上晶片資料及除普卡與紀念卡外之其他車票,皆屬本公司所有,旅客不得以拾獲、購買等理由,主張其權利。

 
 

運行中斷之處置與旅客受困補償

29.

本公司遇有危及旅客運送安全之事故、災害、罷工等事由或經主管機關之同意,須中斷旅客運送服務時,將於相關站區公告,並於運行中斷區間提供替代運具接駁,旅客可請求退還當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

30.

運行中斷經本公司發佈後,受影響之旅客應由本公司人員引導出站;持用單程票、一日卡、團體票之旅客,得於7日內至車站服務台請求退費,持用儲值卡之旅客,該趟票價不予扣除。

31.

因系統故障,致旅客受困於車廂或電梯內達20分鐘時,每20分鐘發放一張一次票。同時遭受運行中斷及受困影響之旅客,可要求退費並發放一次票。一次票於發放日起1個月內使用,不限里程免費搭乘本公司捷運一次。

 
 

旅客遺失物處理

32.

旅客遺失物品時,可至車站服務台或遺失物處理中心,填寫遺失物代尋申請單或電洽遺失物處理中心協尋。

33.

旅客在捷運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本公司車站或遺失物處理中心職員點驗處理。本公司應印發收執聯單由拾得之旅客收執。

34.

經拾得並送交遺失物處理中心之物品,依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二之一條規定,於本公司遺失物處理中心及網站(http://www.krtco.com.tw) 公告招領之,公告1個月後繼續保管至6個月期滿。期滿日起1個月內,拾得之旅客得憑收執聯單認領,其後仍無合法認領人領取時,由本公司取得物品所有權。

35.

易腐爛、產生惡臭或保管困難的遺失物,本公司得於公告期間拍賣,並保管其價金。如遺失物已腐爛、產生惡臭等影響環境衛生,得由本公司自行處理。

36.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證明為該物品之所有人,若非所有人親自領取,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份證件,始得領取。

37. 本公司處理遺失物,不收取保管費用,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38.

除輪椅、拐杖或本公司公告許可之物品外,旅客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寬、高以不超過80、60、30公分及不妨礙其他旅客為原則,且應自行照料。

39.

  捷運站區內不得攜帶動物進入,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警犬、導盲犬。

(2) 依前條尺寸限制裝於寵物箱(袋)或鳥籠內,頭尾四肢均無 外露且不影響他人之寵物。

40.

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1)

閃火點在攝氏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 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 體。

(2)

易於爆裂物品如:炸藥、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即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3)

容易自燃及引燃物品如:火柴、火藥、金屬鈉、鉀汞合金、鎂粉、鋁粉、黃燐、硫化磷、磷化鈣、玩具煙火、爆竹、異丙醇、其他易燃固體。但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等物品,不在此限。

(4)

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鉛酸蓄電池、氯酸鹽(鉀、鈉、鋇)、過氯酸鹽(銨、鉀、鈉)、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酸銨、漂白粉、農藥、氯氫化鈉、放射性物質、氰化物、其他容易傷害人體或物品者。

41.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如有前條各款物品之虞者,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配合進行檢查。

 
 

拒絕運送之事由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1)

違反政府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

(2)

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3)

有騷擾他人之行為,並經其他旅客反應,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

(4)

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者。

(5)

需他人護送而無人護送之重症病患、行動不便之旅客及6歲以下兒童獨自搭乘。

(6)

違反本須知第三十八點,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者。

(7)

違反本須知第四十點,隨身攜帶行李疑有危險品或易燃物,並拒絕澄清或配合檢查者。

(8)

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虞,經本公司公告之事項。前項第(二)款得限制或禁止進入捷運站區。

前項第二款得限制或禁止進入捷運站區。

43.

本公司拒絕運送之旅客,經勸導不從者,由本公司人員會同捷運警察強制其離開捷運列車或站區,其未乘車區間票價予以退還。

 
 

罰則

44.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者,除須補繳票價外,依法收取違約金。

45.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者,依法處以罰鍰。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法辦。

 
 

其他

46.

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請立即通知本公司人員,請求醫療救護。

47.

旅客如有諮詢事項或反映意見,請洽車站服務台、本公司公告之客服專線886-7-7938888或網站旅客意見信箱辦理。

48.

本須知經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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